问题 | 合同变更是否可以撤销?规则与处理 |
释义 | 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处理规则:变更合同需就更合同,撤销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变更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内容规定可变更等;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变更合同保留原合同关系,未变更部分仍有效。撤销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变更需明确约定,未明确视为未变更。 法律分析 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内容规定可变更等,而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显失公平的等,可变更合同的处理规则是就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规则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有各自的法定情形和处理规则。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和合同内容规定可变更等,处理规则是就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显失公平的等,处理规则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变更的效力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