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给员工 办理退休手续 的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 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结算管理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3、退休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报审表》。 4、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法律客观: 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