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拓展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