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公司资源接私单是什么罪 |
释义 | 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使用单位的设备、资源等客观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通俗地来说,就是员工利用单位的客观条件“接私活”并将营利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这类行为的主体为单位的员工,即在各类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按照主体劳务成分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该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涉嫌构成犯罪。在相同的行为模式下,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在犯罪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条件下,应认定行为人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以下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单位财产,决定通过侵吞、盗窃、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侵占罪是指明知是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决定占有财产,拒绝归还;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罪不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根据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虽然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应当以犯罪主体的身份作为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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