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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义务有哪几种类型
释义
    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主动为一定的行为,以促成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或不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消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不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保证由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不受侵犯或损害。
    公司分类具体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来看,公司最为直接的划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是否上市,又可以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中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公司可以分为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同时根据股东是否包含外国人,公司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对于公司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实务中因为公司的类型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或有所不同。因此,在考虑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该弄清楚公司的类型,从而有利于进行交易。或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根据未来进行的经营业务,考量设立的公司类型。
    《公司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评审案件有哪几种类型
    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如下:(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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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