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人不可以在两家公司入职,职工在一家公司上班后,再与另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可以影响在前一间公司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