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部影片须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