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到民政部门进行名称核定,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留表》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有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执业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成立登记申请; 3、民政部门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公告。 二、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首先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民政部门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