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社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