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利息; (三)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率; (五)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15%); (八)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3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二、上市公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