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人,制片人享有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单位应界定为著作权人。 法律分析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 拓展延伸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原则与案例分析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原则与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律框架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创作人,即导演、编剧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归属权的确认可能受到合同约定、雇佣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案例分析是对各种争议情况下的司法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以便确定权利归属。例如,当影视作品由多个创作者合作完成时,法院会考虑创作贡献、合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著作权归属。因此,了解法律原则和案例分析对于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涉及法律框架和案例分析,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可能影响权利归属。法院会考虑创作贡献、合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著作权归属。了解法律原则和案例分析对于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