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如下: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如下: 1、购买的年限已经达到五年,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2、未购满五年,由政府进行回购。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要区分是否住满五年来确定出手的价格,以及需要缴纳的综合地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要出售,要求居住满五年并且缴纳一定的经济收益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