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既往有过某种疾病,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费,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其他投保人提供的证明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须接受这些证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 2. 《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过本身的调查,判断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确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 3.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损失调查不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保险人拒不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其他投保人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但保险人不一定会接受。被保险人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既往病史与当前保险事项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