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改善环境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环境保护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六: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八: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九: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