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计征依据是合同金额。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金额=购销金额乘以核定征收率乘以0.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