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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释义
    

法律主观: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 代理 人作出追认之前撤销;如果追认在先,那么合同即已发生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销了; 2、善意相对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虽然知道但有合理理由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明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则表明相对人具有恶意,法律自无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而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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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