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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释义
    案 情
    分 歧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其次,从犯罪构成的实质层面来看,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应当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致。从犯罪主体来看,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抢劫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都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抢劫在犯罪构成上一致,侵犯相同的客体,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应当一致。
    再次,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对转化型抢劫应当存在未遂认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被告人陈某出于盗窃之故意实施入户窃取财物,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财物被当场追回且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对其认定为犯罪未遂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综上,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作者: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石玉娇 魏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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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