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薪资确认单需要给员工吗 |
释义 | 需要。工资条是发给员工的,公司有账目明细表。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一、公司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多用人单位都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该如何主张权利呢?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如上岗证、工装、工资条等证据)另外最好能够找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的证据,这有利于计算应缴纳保险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劳动者只能先向当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临时工能压一个月工资吗 临时工不能压一个月工资。不人管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不能压一个月工资的,临时工的工资应该按天结算,或者是按月结算。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怎么解决加班工资发放争议 1、单位规定或者劳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属无效 在劳资双方的地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做法非常不合适的,这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加班所得的工资反而比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少的奇怪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原意。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劳动部309号文件》)53条对何为工资,工资的组成,非属于工资部分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该条对“工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该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不能对作为加班计算基数的“工资”约定“打折”。 2、加班工资等同于劳动报酬,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把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规定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加班工资从《劳动部309号文件》等法律规定来说属于劳动报酬,依据上述规定也不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浙江省出台的两项文件(浙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都对“加班工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受时效限制,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两年前的加班事实,就应该保护劳动者两年前所有的加班工资。至于为什么要求劳动者对两年前的加班事实举证,是考虑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中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负有保存两年前加班记录的证据,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对两年前劳动者有无加班进行举证是为对用人单位的不公。而作为劳动者个人,保留自己个人的考勤卡、工资单相对比较现实,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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