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普通属地管辖 (1)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属地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涉外民事纠纷涉及到的送达方法比较多,不同的送达方法具体的操作程序也是不一样的。如果被告方不在我国境内,且原告也不知道被告的具体地址,那我国司法机关会通过公告的方法进行送达,可涉外民事纠纷用缺席制度审判的可能性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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