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深圳转移社保的手续: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新参保地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好有关手续。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