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
释义 | (一)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中,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应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所)、社区干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纳入进来,协同应对、联合处置。二是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平时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家庭、社交等相关方面信息收集,完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建立完善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四位一体的预警机制。三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处置程序。由公、检、法、司、社区联合组成一线处突指挥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依法、快速、高效处置。四是加强社会资源利用,灵活处置方法。社区矫正对象的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突发事件要充分运用社会力量进行解决,加强与社区、家庭、矫正对象人际关系的联系,在处突过程中强化与他们沟通,采纳意见,做好决策,灵活运用处置手段。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 一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调查报告符合实际、符合法律规定,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犯罪对象的情况,把调查得到的东西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同时,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建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反映问题,争取财政资金倾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探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审前调查机制有必要公、检、法形成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监管流程 一是建设社区矫正协调工作机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提前与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乡镇司法所做好联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三是严格执行监管流程。严格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做好记录矫正档案管理。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后,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积极争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打消群众对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者全面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使审前调查客观真实。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我亲戚在监狱服刑期间把别人打成轻伤,我们赔了钱,对方也表示不会再追究,请问我亲戚是否会被延长刑期? 答:你亲戚实际上是在服刑期间犯了新罪(故意伤害罪),因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不主动追究的话,公安机关也可以不立案侦查或立案后撤案,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对你亲戚的新罪立案侦查或立案后撤案的,则不会因此延长他的刑期。但如果公安立案侦查后不撤案,你亲戚新犯的罪可能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法院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缓刑除外)或拘役,则法院会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这将导致你亲戚的刑期被延长。 一、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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