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港口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港口公安或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入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船员须持海员证、船员证。无证件的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港区。非港区工作人员进入港区应进行登记。 第六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的货场、仓库提送货物,必须遵守货场、仓库的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携带或运载物资出港,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交验物资出港证明。 第八条人员、车辆在港区内活动,必须遵守港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港口交通民警指挥。禁止一切危害港区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港区内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港口消防监督人员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港区防火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港区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特种物资,贵重物资仓库及其他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库存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看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在港区内临时居住从事建筑施工、运输、装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外,还必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入港证和暂住证,严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港区内禁止钓鱼、捕捞、狩猎、游泳、捡拾废品和进行其他妨害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走私、投机倒把;套购、倒卖船票;行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妇女、赌博等各种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乘船旅客必须遵守客运站(点)的各项规定,按顺序购票、检票,文明候船,不得拥挤抢购、抢行,不得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接送旅客的人员、车辆须在指定地点接送,未经准许,不得进入码头、趸船。 第十六条在客运站(点)设置商业摊点,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港口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营业。各类商贩、搬运人员不准围船叫卖、强买强卖、强拉生意、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扰乱客运秩序。 第十七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因公携带枪支须持有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还须持有持枪通行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港区。 第十九条旅客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不得以夹带或伪报品名方式托运和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船舶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船舶在港期间必须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公安机关管理,严禁走私和其他违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渔船、小型民间船(艇)不得围靠、追逐中外客货船舶,也不得向中外客货船舶讨要财物或以物换物。严禁利用船舶卖淫、嫖娼和进行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或港口公安机关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港口公安机关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港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发生在什么路上算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4)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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