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消、不予撤消公证书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