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反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民事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反诉提出的时候,被告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3、反诉被受理后,举证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一、反诉提出后案件诉讼费用的缴纳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十二条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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