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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是哪些?
释义
    1、《公司法》颁布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首先是股东,其次,发起人是该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除此之外,发起人需要负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并对筹备阶段的公司债务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有责任的,还应在公司退还股东出资的基础上付给股东一定的资金利息。如果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且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可以这么理解,发起人就是即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规定对于非发起人的股东是没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设立,发起人一般是不应该发生变化的,即使发起人对外转让了股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然而公司的发起人也不再发生变化。
    2、《公司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时间大概是1995年以前。那时候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当时很大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没有确定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因此,在该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伊始,确定的发起人有可能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地方国资委、地方财政局、另一个国有企业(母公司);也有可能是改制的国有企业本身。这种国有企业随着规范、消亡,要么已经符合了《公司法》规定,要么已经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尚存的发起人缺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较为罕见(工商局也未登记发起人),但确实仍然存在。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一则发起人可能已经不存在,其全部资产均被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即发起人并不是股东;二则发起人仍存续,但可能已经易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也没有履行后来《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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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