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纠纷维权有哪几种有效途径 |
释义 |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另外,本市与全国的60余个主要旅游城市已建立了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体系,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各成员单位有责任协助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本市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本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词、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直至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还有,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没有依据认定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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