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海新区孙涛案件审理结果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涛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干部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8.49125万元。 庭审前,被告人孙涛的亲属向司法机关代孙涛退缴了全部赃款。庭审中,孙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孙涛当庭认罪悔罪。控辩双方就孙涛是否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疫情防控需要,庭审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法庭充分保障了孙涛的各项诉讼权利。合议庭将在评议案件后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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