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行法律并无规定永久居住权,但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不同于所有权,其是不完整的物权,一般不得约定永久居住权,否则就是变相规避所有权变动规则,居住权无偿设立,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