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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
释义
    法律分析:(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一条 “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的规定。对函询回复采信了结的,了结情况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有利于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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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