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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的情形
释义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需审查证件和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则需向其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未到法定婚龄的;不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法律禁止的结婚情形;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拓展延伸
    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首先,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申请。其次,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拒绝决定进行复核,以确保合法权益。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做出裁决。总之,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复核决定;选择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如无法解决,可提起诉讼,法院将判断并裁决。离婚登记被拒后,当事人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方式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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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