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政府文件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该如何进行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4.包裹信件流程查询单。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2004—2016年石柱县鱼池镇水田村的退耕还林的面积和金额的明细表;2009—2016年石柱县鱼池镇水田村的生态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的明细表”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日内予以答复。
    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向申请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申请人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23: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