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文件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该如何进行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4.包裹信件流程查询单。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2004—2016年石柱县鱼池镇水田村的退耕还林的面积和金额的明细表;2009—2016年石柱县鱼池镇水田村的生态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的明细表”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日内予以答复。 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向申请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申请人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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