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审中的新证据如下: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但以上新证据均需经过质证方可被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