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骨折伤残等级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骨折类 1、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2、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3、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4、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四条: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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