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和商业规律,保费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而既往病史是评估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既往病史对于重疾险的保费是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业务的收费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的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2.《保险免责条款》第二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出现严重失误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既往病史对于重疾险的保费是有影响的,而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有义务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投保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