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誉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 商誉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商誉属于非流动资产吗?商誉确实是属于资产,但不属于流动资产,只能是非流动资产。 商誉属于非流动资产是因为其不满足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 商誉属于资产类科目。 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