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最终解释权的争议。最终解释权在法律角度上包括司法、学术、行政和民间等领域。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对于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另一种认为它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理解 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顾客参与商场促销,就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已为当事人所接受,最终解释权由商场独自享有。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结语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并且对于有多种解释的情况,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角度的观点,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附带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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