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机关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 2、军事法院包括按军区设立的高级法院及其附属的中级法院。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法院和原审法院。 4、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初审法院,中级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