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在购买喉癌重疾险时,已经告知患有其他疾病,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喉癌重疾险时告知了其他疾病,但未被保险公司明确排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告知其他疾病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订立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 2.《合同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根据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的情况。保险公司未要求告知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告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排除的风险,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作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喉癌重疾险时告知了其他疾病,但未被保险公司明确排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告知其他疾病为由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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