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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和债务是什么意思通俗
释义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哪六种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
    (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依中国立法,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2)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3)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4)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民法典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四)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为物权,故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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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