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到登记地。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被告不在中国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