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52年7月 1952年7月,成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在乐东县抱由镇,下辖5个县:白沙县、乐东县、东方县、琼中县、保亭县。自治区受广东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公署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