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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释义
    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合同无效,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损失应赔偿,责任划分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收归国有是惩罚手段,违法转(分)包双方应受法律制裁,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应收缴或返还。
    法律分析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退还给对方。如发包人预付工程款,而工程尚未进行建设,应当停止施工,返还发包人的工程款。个人预付的工程风险金、抵押金、工程保证金等也应当返还。
    折价补偿。
    因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进行核算,以货币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主要是指已经投入建设的工程.甚至已经竣工,属于事实上不能返还的情形,故主要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解决。折价补偿应当分析工程价款的构成,
    赔偿损失。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划分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所以要根据工程转包的特点准确地划分双方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收归国有。
    收归国有是一种惩罚手段,工程违法转(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知该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共同实施了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必须进行收缴。收缴部分主要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坐收渔利的部分,或者是转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差价。另外,双方当事人损害的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应返还,返还部分与收缴部分相同。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返还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如果财产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应按照财产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违法转(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制裁,损害的部分应收归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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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