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 工伤 。职工有该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由于该规定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做出特殊要求,因此即使工伤的发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的,也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为保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认定为工伤时,不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