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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大自然灾害一级战备有哪些?
释义
    律师分析:
    特大自然灾害一级战备有:进入临战战备动员;战备值班人员昼夜坐班;无线电指挥网全时收听,保障不间断指挥;运用各种侦察手段,严密监视敌人动向;进行应急扩编,战备预备队和军区战备值班部队,按战时编制满员,所需装备视补充能力优先保障;完成阵地配系;落实各项保障;部队人员、兵器、装备疏散隐蔽伪装;留守机构组织人员向预定地区疏散;完善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部队处于待命状态;停止一切休假,停止一切转业、退伍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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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