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什么 |
释义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该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如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作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水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佩带的,只有依法经过严格培训、考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依法取得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资格,授予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依法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论是什么人,不论职位有多高,都不得授予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都无权佩带执法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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