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担任户主一般要求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单独立户,或同居人不是常住人口时,也可以担任户主。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四条 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或同一合作社的,也可以立为一户。经常居住在户内的每个成员,都应登记为常住人口,其中有的因受几个子女供养并轮流在几个地方居住的,应选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户口,根据便于登记管理和各单位宿舍的分布情况,可以立为一户或几户,其中带有家属的也可以按家庭单独立户。但建筑工地由于流动性较大,一般应以掌握工地人员调拨的工区、工程处、工程队或工程公司为单位立户,其中直接掌握人员调拨的工地,可以单位立户。经常居住在户内的每个成员,都应登记为常住人口(临时工、预约工和分散居住在外面的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