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6年度 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100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与2015年度保持不变):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观: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公告》 第二条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公告》 第三条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公告》 第四条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