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调解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工作认识不足,不愿接受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前一般要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的当事人对委托调解不理解、不信任、不同意法院对外委托调解;有当事人认为调解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不愿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有的当事人在诉前可能接受多方调解,调解无果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再委托调解,就会认为法院在推诿、不作为而不同意委托调解。 (二)社会人员接受委托调解积极性不高,调解成功率低。委托调解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致使有些受委托机构、调解员工作积极不高;有些调解员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参差不齐,缺少调解经验和技巧,认为调解成功与否与其无直接关系,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做调解工作,对案件不进行深入调解,导致委托调解成功率不高;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能缺位甚至错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或有偿诉讼代理活动,因而对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工作配合不积极;一些负有行政职能部门不愿在调解工作上花费时间和精力,不愿接受调解,推诿扯皮,极力将矛盾推入诉讼程序,造成一些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错失了调解机会,进入诉讼程序后矛盾进一步升级,诉讼调解难度增大。 (三)委托调解操作流程缺失,制度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指导不到位。委托调解的随意性较大,委托函无固定格式;委托调解的目的不明确,指导不够,调解员单独调解的多、配合法官共同调解的少;委托调解的期间要求不严,法官跟踪督察不够,致久调不决;人民法院的奖惩措施、考评机制不健全,法院在委托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及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诉调对接不够协调,调解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合力不够。人民法院无权指导其他调解方式,对调解工作不能有效地监督管理,存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各自为政,不能衔接配合,难以形成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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