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未婚先孕的规定,但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生育小孩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先怀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办理结婚登记,并向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计生部门不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会罚款。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小孩是违法行为,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标准按其生育小孩的时间及户口性质等情况来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