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办资格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